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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 93年05月04日)
第 7 條
汽車運輸業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雙方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書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事後不得再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