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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12年05月08日)
第 14 條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之車輛,除應依規定標示個人姓名外,並得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代辦業務之公司或商業名稱。但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車輛,應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之公司或商業名稱。

前項標示內容,於終止委託時應即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