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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12年05月08日)
第 7 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核准籌設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展期,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