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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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12年05月08日)
第 8 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自核准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逾期不開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