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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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 102年12月26日)
第 9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與廣告物,由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