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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 76年08月28日)
第 2 條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
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