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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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 76年08月28日)
第 6 條
監理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照有關規定審核各項證件齊全者,應即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准予籌設,申請人並應在營業處所辦理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