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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109年04月01日)
第 13 條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向本會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