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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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 109年04月01日)
第 17 條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