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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4月01日)
第 20 條
電臺設置者申請參與治安聯防,經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意後,賦予行政區之名稱及電臺編號,其通訊連絡事宜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