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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4月0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指供計程車調度與聯絡通信而設置之下列設備: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以下簡稱基地臺)。
二、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以下簡稱車臺)。
三、主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