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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 112年05月18日)
第 13 條
駕訓班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未開班招生訓練或因故停止招生逾一年以上者,原核准立案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