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 112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