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 112年05月18日)
第 18 條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