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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 112年05月18日)
第 20 條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並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