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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 112年05月18日)
第 24 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