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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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收費
( 112年05月18日)
第 28 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