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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12年05月18日)
第 31 條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

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

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