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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12年05月18日)
第 32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提高駕訓班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研習會,駕訓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得邀集轄區內駕訓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有關訓練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