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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12年05月18日)
第 38 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