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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派考訓練 ( 112年05月18日)
第 40 條
駕訓班申請派督考訓練,應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但其申請前一年內有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至第十六款規定之違規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