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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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50-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駕訓班之申請核准籌設、立案、收費、派督考、督導考核、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廢止立案證書等事項,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前項情形,交通部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