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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51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立案之公、私立學校附設之駕訓班,有關設備標準、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收費、督導考核、獎懲及派考等事項,均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立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