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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52 條
小型車駕訓班教練場面積,因被徵收致未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教練車數及招生人數按實際面積核減之。但其面積未達四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