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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 112年05月18日)
第 8 條
已立案之駕訓班,有下列變動事項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如附件二)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負責人、班主任、副主任、講師、教練之增置或變更。但講師及教練之變更,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二、班址變更、班舍遷移或設班用地擴增、縮減。但因門牌整編致班址變更者,得檢具異動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戶政事務所門牌改編證明書提出申請。
三、班名變更。
四、增減教練車及招生人數。但教練車之變更未涉及招生人數增減時,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合格後,逕行准予變更。
五、換發、補發立案證書。
六、訓練班別變更。
七、停止或恢復招生或自請廢止立案證書結束班務。
八、班舍建築物或教練場地設施之變更。
九、組織章程變更。
十、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應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勘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