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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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 112年05月18日)
第 9 條
駕訓班經核准立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駕訓班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辦公室明顯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