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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1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 3 條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