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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四 章 運貨雜費 ( 80年03月15日)
第 14 條
零擔貨物之接送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每件貨物六十公斤以下,距離汽車貨運業營業站所在三公里以內者及三公里以上未滿六公里者之接送費,依核定費率收取。
二、每件貨物超過六十公斤,或距離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樓以上或地下室者,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協議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