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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二 章 起碼運費 ( 80年03月15日)
第 3 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 4 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