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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二 章 路邊停車場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