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停車場法
第 三 章 路外停車場
( 111年11月30日)
第 22 條
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