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停車場法   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 ( 111年11月30日)
第 25 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