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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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五 章 獎助與處罰
( 111年11月30日)
第 36 條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