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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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111年08月11日)
第 12 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開放使用前,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報請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應依第十條核准使用年限,期滿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