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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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13年01月26日)
第 3 條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