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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 104年07月01日)
第 12 條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