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111年07月30日)
第 12 條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