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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 111年07月30日)
第 9 條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