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年07月05日)
第 11 條
執行機關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得租用或使用民間拖吊車輛及場地,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