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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95年07月05日)
第 7 條
未經扣留處理之肇事車輛或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逕行移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