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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 102年11月26日)
第 6 條
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路基本資料。
二、用地基本資料。
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
四、委託管理事項。
五、委託管理期間。
六、經費負擔原則。
七、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