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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 102年11月26日)
第 7 條
公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公路主管機關所管有,不因委託管理而變更;在委託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但依前條規定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