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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3 條
車輛及人員編用範圍之內容如下:
一、車輛編用範圍,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車輛。但下列車輛免予編用: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靈車、幼童車、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等具有特種裝置之車輛。
(二)機車、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之各型車輛。
二、人員編用範圍,指具備可駕駛編用車輛之本國職業駕駛人。但下列人員免予編用:
(一)後備官士兵身分。
(二)年齡逾六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