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覆議 ( 108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

第 12 條
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應召開覆議會議,其會前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二、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於十日內將資料送達。逾期未送達者,函請儘速補送。
三、最後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第 13 條
覆議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間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覆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每一覆議案件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覆議會議對原鑑定意見如有疑問或異議需作重大變更時,得通知原鑑定會派員列席說明。

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列席人員列席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第 14 條
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覆議。
三、案件覆議程序如次:
(一)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委員核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紀錄附卷備查。
(五)出席委(職)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覆議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覆議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

第 15 條
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覆議意見。

前項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前二項覆議案件,如為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得依檢察官或法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第 16 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