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