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開創立會時,應通過章程、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表、選舉理事及監事。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於召開創立會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證,並由公路主管機關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一),逾期辦理者,廢止其核准籌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
三、創立會決議錄。
四、選任理事、監事及聘僱職員簡歷冊各一份。
五、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集創立會,應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