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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18 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