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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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0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新加入社員所需營業之車輛由社員自備,每一社員以一輛為限。公路主管機關應於牌照登記申請書及行車執照登載該社員為車輛產權所有人,並註記所屬合作社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