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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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2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辦理請領牌照應檢附合作社理事會審查同意社員入社會議紀錄。
公路主管機關廢止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註)銷車輛牌照,應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