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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4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於汰換車輛,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
三、強制代社員購置營業車輛。
四、巧立名目向社員收取不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