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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與管理 ( 101年10月18日)
第 25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及無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擅自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